东莞出台奖励办法,重点优先培育发展荔枝类家庭农场
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乡村产业振兴,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东莞修订《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昨日,市农业农村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奖励办法》,并对政策调整进行解读。
认定对象范围扩大至非本市户籍
《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自2016年印发实施以来,培育发展起了一批市级家庭农场和示范家庭农场,创新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促进了都市农业发展。此次发布的《奖励办法》一共分为六章,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奖励办法、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比此前的政策,《奖励办法》进一步放宽了认定的对象范围和类型。认定对象从原来本市户籍农民放宽到农村社区居民,使更多非本地户籍的农业劳动者能参与认定家庭农场,同时新增了设施农业类家庭农场认定以及相关条件,降低了水产养殖业类家庭农场认定面积的要求。
优先重点培育荔枝类家庭农场
《奖励办法》明确了重点优先培育发展荔枝类家庭农场。结合推进荔枝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在认定办法中增加“重点优先培育发展荔枝类家庭农场,加快推进全市荔枝高质量发展”相关表述。
落实了减证便民政策。对原来申报材料需要土地流转合同修改可提供相关合同、《家庭农场经营土地权属承若函》或村务公布栏对相关经营权公示等可以证明家庭农场土地权属即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经营家庭承包地、开荒地、自留地等性质土地的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问题。
记者了解到,市财政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先认后补的方式,对获得“东莞市家庭农场”和“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予以一次性奖励。凡经认定的“东莞市家庭农场”,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东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由市财政追加5万元奖励。
【新政知多D】
家庭农场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或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
(二)家庭农场以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为主,且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其中,从事种植业或种养结合的,原则上经营面积30亩或以上、土地租期5年或以上;从事纯水产养殖的,原则上经营面积30亩或以上、土地租期5年或以上、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原则上经营面积10亩或以上。
(三)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权属及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合法有效;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记录完整。
(四)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在位置及其周边应具有较好的生态环境,土壤、灌溉水源质量良好,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注重应用优新品种和先进技术,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有以下行为将被取消认定资格
1.经营者获得家庭农场认定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
2.家庭农场经营者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或者有“拼装”和虚报经营面积等行为;
3.家庭农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
来源:i东莞
原文链接:http://nyncj.dg.gov.cn/zfxxgkml/qt/gzdt/content/post_3540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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