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渔〔2021〕16号)、省渔港监督局《关于做好海洋伏季休渔休渔渔船船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渔监〔2021〕19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 2021 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休渔作业海域、类型和时间
(一)休渔海域
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
(二)休渔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2021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张网类作业除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外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两种作业类型兼作的渔船,其休渔时间从最早休渔的作业开始至最迟结束休渔的作业为止。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船位管理。休渔渔船回船籍港伏休,需停泊在我市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确认的7座渔港内(见附件1),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本地渔船总量和渔港容量,合理规划本地渔港停泊泊位,在休渔开始5天内绘制完成渔船泊位图,并动态更新。伏休期间,因避风、修船等确需移泊的,须由船东应通过渔船服务组织填写《伏季休渔渔船移泊报告书》(见附件4)申请移泊,经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权限的渔船检验机构书面同意确认,并报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移泊期间应严格落实“定人联船”责任,并全时开启北斗、AIS 等船位监控系统,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修船等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原休渔港继续休渔,并向移泊批准机关报备销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渔港内休渔渔船进行检查,填写《伏季休渔渔船动态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及时掌握船位动态,发现与首报表中原泊位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正并查明原因。
(二)强化异地监管。原则上所有伏休渔船应回船籍港所在地休渔。因渔港条件不允许须跨县休渔的,由县(区)间相互沟通协商,停泊至我市其他县(区)经省厅确认的渔港内,由渔船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异地休渔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填报《异地休渔渔船申请表》(见附件4),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所有异地休渔渔船应进入具备物理隔离条件的渔港休渔。
(三)强化渔港执法。各地要在我市经省厅公布确认的7座渔港,部署渔政中队驻港或设置固定执勤点,严格落实我市“港长制”关于“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安全”要求,严格核查渔港内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涉渔船舶,对于其中的合法渔船要限期规范刷写船名船号和船籍港,加大对渔港范围内涉渔“三无”船舶、浮子筏、快艇和“绝户网”等违法违规渔具的打击力度,依法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并予以清理取缔。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结合本地实际,对开放式港口加装电子围栏或进行物理隔离,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驻港监管和执法检查。要充分发挥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和网格员的作用,切实做好休渔期防火、防盗、防台风、防汛等涉及“四防”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海上执法。伏休期间,积极参加省级、市级综合执法船队开展的海上联合执法行动,落实海上执法船编队巡航制度,采取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和区域联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具备海上执法能力的沿海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制定巡航计划,重点加强本辖区海域内长江口省际交界海域、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和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等海域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北方籍渔船利用开捕时间不同违法南下偷捕行为。要强化海上渔船活动情况监控,发现违法作业渔船要及时召回,依法严处。要强化与海警、公安、海事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加大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力度,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违法渔船通报协查制度,实现一船违法、全市联查,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应有处罚。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海上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和涉渔“三无”船舶、浮子筏、快艇,在安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实施扣港处理,不得在海上罚款放行。
(五)强化重点管控。要充分利用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集中返港停泊有利时机,充分落实挂靠渔船、涉渔乡镇船舶和“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以及海洋渔船违规记分管理工作。对停靠在港口、码头的涉渔“三无”船舶,应限制其离港并进行处置。重点打击异地挂靠渔船,对未经批准异地停泊的渔船要限期返港,并实施无缝对接跟踪监管,形成闭环管理,不服从监管要求的从严处理。严格监管伏休期间专项(特许)捕捞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取消其本年度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和次年度专项(特许)捕捞申请资格。严厉打击擅自延长作业时间、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等违规作业行为。渔运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不得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严禁养殖船出海从事捕捞或收购活动。除执行国家特殊任务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渔船外,我省原则上不再批准从事教学、科研等任务的专项(特许)渔船。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出航、停泊及渔获物的卸载、销售等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对非法从事工程施工、光缆看护、运输载货、旅游观光等非渔业活动的渔船,要严厉打击查处。严厉打击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等行为,发现涉黑涉恶等重大涉渔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交海警、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置,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大局稳定。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局负责全市海洋伏季休渔指导、协调工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全市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海洋伏休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行业具体负责、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休渔工作方案,细化伏休工作台账,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管理责任制和安全责任制。伏休期间,各渔港港长对进港休渔渔船管理负责。要重视发挥渔港“港长制”和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作用,掌握辖区内所有渔船休渔动态,定期开展应休渔船在港休渔情况清点盘查,不断完善“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和“进出港报告”等管理制度。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横幅、展板等传统媒介,以及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广大渔民群众、渔区相关行业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减少政策实施阻力。各地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抓好伏休期各关键阶段的宣传教育工作,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交流,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要专门组织辖区内海上收鲜企业(经营者)召开海洋伏季休渔法律法规宣贯会。要加大对海洋伏休期间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宣传力度,形成伏休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
(三)强化社会稳定。各地在做好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向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千方百计做好渔民服务和保障工作。要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班,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部分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伏休后期,要及时掌握渔船信息和渔民心理动态,合理安排渔船充冰、加油时间,防止出现渔船“抢跑道”和借“开渔节”等名义提前出海等违规现象。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地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设立24小时伏休举报电话,并在渔港、渔村广泛公告公示,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对纵容、包庇、参与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绝不姑息迁就,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和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置。市级海上执法举报电话:9688995。
请沿海各地于5月8日前上报《2021年伏休期间海上巡航执法行动计划》(见附件2);于5月11日前上报《2021 年南通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表》(见附件3);于9月18日前将伏休总结及执法数据(按“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表统计)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崔新,联系电话:0513-59003219,电子邮箱:598024094@qq.com。
附件:1.南通市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保留的沿海渔港名录
2.2021年伏休期间海上巡航执法行动计划
3.2021年江苏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表
4.相关表格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lygl/content/4777a0db-28a0-4a68-bdaf-d8ab26a79369.html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