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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04 来源: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项重要组织,需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发展水平和运行质量。近年来,随着农业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国家和省重新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先后出台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江苏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我市2019年制定的《淮安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标准》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1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安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五章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分3条,分别规定立规的目标和依据、市级示范社涵义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分2条,分别规定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基本条件和政策倾斜对象等问题。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分2条,分别规定评定的方式、周期、申报和评定程序等问题。

  第四章“监管”,分2条,分别规定动态监测制度、监测周期、标准、程序、结果发布和虚假申报惩罚规定。

  第五章“附则”,分3条,明确了示范社认定的解释权、生效日期。

  三、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淮安市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市级示范社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1.农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2.农民合作社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

  (三)申报市级示范社择优评定标准

  1.组织运行规范。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运转有效,制度认真执行。

  2.财务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

  3.经营管理较好。成员出资总额在8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40万元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能够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信息、技术、生产经营指导等一体化服务,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明显。

  5.质量安全有保障。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率高,做到“农资有保障、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销售可追溯”。

  6.社会信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纪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

  (四)市级示范社的评定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县区农业农村局。

  3.县区评审。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地核查和评审,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进入市级示范社拟认定名单。

  5.公开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拟认定名单在淮安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淮安市“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公布。

  (五)市级示范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原则上每三年依据认定条件标准,对已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进行一次监测。已取得省级、国家级示范社资格的不列入市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对不申报监测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

  

  关联阅读:淮农发71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原文链接:http://nyncj.huaian.gov.cn/col/12166_337274/art/16250688/1626592454895FzuUH5o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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