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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辽市食用农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8-09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通辽市农牧局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辽市公安局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农牧发〔2021〕235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食用农畜产品

  “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

  按照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和自治区农牧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农牧质发〔2021〕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中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通辽市食用农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辽市农牧局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1日

  

  

  通辽市食用农畜产品

  “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为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21〕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卫生健康委在全市联合实施食用农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针对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以下简称“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聚焦问题较为突出的13种农畜产品,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生产方式进一步转型升级,绿色防控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农药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基本解决,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遏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二、治理的重点品种

  (一)国家、自治区级重点整治品种

  “三棵菜”:韭菜、芹菜、豇豆;“一枚蛋”:鸡蛋;“一只鸡”:乌鸡;“四条鱼”:鳊鱼、大口黑鲈、乌鳢、大黄鱼;肉牛、肉羊。

  准出准入全链条治理品种:韭菜、芹菜、豇豆、鸡蛋、乌鸡;

  市场准入重点治理品种:鳊鱼、大口黑鲈、乌鳢、大黄鱼。

  (二)市级增加的重点整治品种

  准出准入全链条治理品种:白菜、大葱

  各旗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治理品种和治理重点。

  三、行动时间

  2021年6月—2024年6月。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关口。严把农药兽药行政许可审批关口,加大农药兽药质量监测力度,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成分。按照“双随机”监管要求,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药产品二维码标注、追溯管理制度;加强限用农药监管,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积极开展农药肥料市场行政检查。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加强兽用原料药管理,要将原料药纳入追溯范围,防止非法流入养殖、屠宰环节;保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追溯实施率100%,推动使用环节兽药电子追溯试点;引导和监督养殖场(户)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遵照处方药管理规定、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完善兽药使用记录和兽用处方药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经营管理,强化水产养殖用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责任部门:市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精准掌握重点品种种养殖情况。农牧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以乡镇为单位摸清13个品种及其它重点品种生产基地(生产者)的面积、产量、病虫害发生、用药习惯、农畜产品上市等情况,以乡镇为单位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要求,每个网格明确专人负责。以旗县为单位并统筹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的力量,建立13个品种及其它重点品种农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指导生产者准确把握防治关键期,推广应用绿色防控技术,提高农兽药科学使用技术。利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推进种养殖环节用药记录便捷化、电子化,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服务。(责任部门:市农牧局)

  (三)积极推行绿色种养殖生产模式。绿色健康种植养殖方式是控制农兽药残留最根本的举措。各地农牧部门要结合本地气候、生态等资源禀赋和农牧业生产现状,调整优化种植区域布局,指导农牧民采用绿色技术模式,摒弃大肥大水大药的传统种植习惯。倡导“三棵菜”、白菜、大葱科学种植,推广轮作间作模式,降低菌源基数和虫口密度,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安全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加快农药减量。强化“一只鸡”、“一颗蛋”、肉牛肉羊及其他品种绿色养殖,严把鱼类苗种调入检验检疫关,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行动,推进现代养殖方式发展,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各旗县市区要鼓励引导规模化养殖企业率先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引导其他养殖主体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要督促养殖者加强水产、肉鸡、蛋鸡兽药使用管理,如养殖密度较大且管理能力跟不上的,应适度降低养殖密度。(责任部门:市农牧局)

  (四)严查种植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各级农牧部门必须坚持“零容忍”,苏木乡镇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用好快速检测手段,实行精准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农药淘汰要求,5年内杜绝使用现存的10种高毒农药,同时积极开展高毒农药风险评估和使用调查;持续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强化对拆零销售兽药、向养殖企业销售原料药,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和其他禁用化合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农兽药经营门店、种植养殖基地、合作社场、家庭农牧场等生产场所张贴禁限用药物清单等宣传资料。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限用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对限用农药实际用途与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不一致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抽检比例,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跟进开展执法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责任部门:市农牧局)

  (五)管控治理上市农畜产品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及苏木乡镇场要加强安全用药宣传,让种植养殖者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重点针对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常发区、重发区的基层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及农兽药经销商中的骨干人员,加强安全用药知识、农兽药乱用危害等内容宣传,纠正常规农兽药可随意使用的错误认识。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3个品种及其它重点品种的规模化生产主体进行一次安全用药培训。在13个品种及其它重点品种上市高峰期,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常规农兽药残留的监督抽查,强化分析研判,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并督促整改到位。(责任部门:市农牧局)

  (六)推进达标合格证制度全面试行工作。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结合达标合格证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大力推进食用农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指导生产13个品种及其它重点品种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生产单位在农畜产品上市时开展自检并开具合格证。建立健全13个品种及其它重点品种生产主体名录,加强合格证开具日常巡查,对冒名开具、虚假合格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黑名单”,实施信用化、精准化管理。(责任部门:市农牧局)

  (七)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查验并留存13个品种及其它重点品种的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鼓励食用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三棵菜”、白菜、大葱中克百威、三唑磷、氧乐果、甲拌磷等禁限用农药,腐霉利、灭蝇胺、氯氰菊酯、啶虫脒、阿维菌素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开展针对性速测。对13个品种及其它重点品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餐饮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采购13个品种及其它重点品种时应查验并留存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杜绝采购无证产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餐饮服务中及水产品暂养期间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行为。对问题企业和食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强化行刑衔接。市县两级农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等问题,及时通报,开展行政调查和行政执法,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的,应予以配合。公安机关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农药“黑窝点”、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及“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及时掌握本地农畜产品抽检情况,对可疑问题开展重点排摸,按照“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犯罪的工作要求侦办犯罪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开展立案监督。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案件。(责任部门:市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十)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市县两级农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农畜产品安全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履职,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责任,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对于检察机关办理农畜产品安全类公益诉讼案件商请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的,农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责任部门:市检察院、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一)健全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农兽药残留治理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将农兽药残留治理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健全会商机制,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的性质、毒害性及对人体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明确认定标准。实施准出准入机制,农牧部门要推进食用农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食用农畜产品进货查验、入市查验制度,切实推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赋码带证上市、市场验码查证准入;农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相互通报不合格产品销售流向、产地等信息,实施双向追踪溯源,共同核查处置。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部级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办法,完善市级犯罪案件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市县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问题。严格把控标准,市县两级农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精准鉴别,实施靶向监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治理,真刀真枪查找问题,拿出管用措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此行动由部委负责调度指导,自治区相关部门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市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成立专项工作组(附件1),在食品安全考核评议等考核中提高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治理分值,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各旗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级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成立本级工作组,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持续开展治理。各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责任,依据三年行动的要求抓好落实。

  (三)强化精准监管与服务指导。市级工作组结合自治区级治理清单以及近年来监测和监管情况,针对禁限用药物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明确了13个品种的治理清单(附件6),各旗县市区工作组要结合当地产业实际,进一步摸清涉及重点品种问题产生的根源,开展专项会诊,实施精准的规范用药指导、技术服务,逐一细化重点品种精准治理清单,细化时间表、路线图,报送市级工作组备案。自治区和市级工作组将适时开展13个品种治理技术指导,并组织飞行检查。

  (四)推进社会共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出台相关奖励办法,接受群众监督。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合理使用药物常识和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兽药残留问题治理。

  (五)及时报送治理信息。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各旗县市区工作组于8月6日前报送本旗县市区行动细化方案、精准治理清单和联络员,8月15日前报送13个品种名录(附件5)(此后每月月底前更新报送)。各旗县市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9月30日前报送6-9月份情况,以此类推)将本季度治理情况(附件2、3)报送至市级工作组办公室邮箱(附件2须汇总各部门情况,附件3只报送农牧部门治理情况),年底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汇总报送各相关部门阶段性工作进展整体情况。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本级涉及附件2内容的开展行动有关情况统计报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报送市级工作组办公室。市县两级工作组办公室要注意收集整理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随时报送。有重大问题,市级工作组要及时调度情况。相关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负责人审核后报送。

  联系方式:

  市农牧局,联系人:郭阳(8415881)

  电子邮箱:tlsnmyjjgk@163.com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肖瑞雪(8835749)

  市公安局,联系人:马精泽(16647599872)

  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成格尔(16647567039)

  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人:田红梅(13664008364)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王荣雁(18648529209)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fgui/2021-08/04/content_0634a26f5dfb4f8f9f4b8beb713a91a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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