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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职能淡化、力量弱化、支持虚化”问题突出——农民日报解读畜牧法执法检查报告

时间:2021-08-24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2021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畜牧法贯彻实施情况展开全面执法检查。8月18日,本次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一、畜牧法得到有效实施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畜牧法,坚持用法治思维规范生产秩序,完善工作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畜禽产品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畜牧业已经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农村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牧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总体来看,畜牧法颁布实施以来,政策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有序开展,畜禽种业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质量安全监管日益强化,畜牧法在各地各部门得到有效实施。

  与此同时,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我国畜牧生产方式总体上还比较粗放,产业体系还不完善,疫病防治和养殖污染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绿色优质畜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稳产保供压力巨大,现行畜牧法中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畜牧业短板弱项待补

  执法检查报告还提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力度仍需加强。受国外引进品种冲击、地方品种开发利用滞后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等因素影响,全国超过一半的畜禽地方品种数量呈下降趋势,保种形势极为严峻。主要畜禽品种育种存在体系不完善、新技术应用滞后、育种投入不足且缺乏持续性、主要疾病未净化、地方特色畜禽资源开发利用不足等共性问题。部分自主培育的畜禽品种生产性能与国外先进水平仍存在差距。畜禽种业企业竞争力不强,繁多育少。

  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亟须强化。畜禽疫病防治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部分中小养殖户生物安全建设不到位,应对重大疫情能力弱,养殖风险较大。畜牧兽医力量不足,体制衔接不畅已成为制约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地方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职能淡化、力量弱化、支持虚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各地普遍反映,动物调运监管难度较大。

  畜牧产业链存在短板弱项。畜牧产业发展面临饲料供给不足、养殖用地难、环保压力大、畜产品加工流通发育滞后等突出问题,亟须补齐短板弱项,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另外,各地对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生素、超剂量添加铜锌等矿物质问题反映强烈,亟须规范。畜牧业用地没有明确法律层面的界定,新建规模养殖场落地较为困难。部分养殖场户缺乏污染治理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基础研究滞后,粪肥有害物质限量、液体粪肥施用技术规范等关键标准缺失。亟须调整优化屠宰加工等下游环节,实现从运活畜禽向运鲜肉转变。

  三、草原畜牧业任重道远

  草原畜牧业发展面临草原生产力不高、草料供给不足和草原利用方式不合理等因素制约。草原生态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已恢复的草原生态系统较为脆弱,草畜矛盾依然突出;草原草地生产力普遍偏低;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局部高发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各地普遍存在“重粮轻草、重林轻草”现象,对草原保护建设支持不足;靠天养畜仍是多地牧区基本养殖模式,草原畜牧业发展低效且缓慢;草原植物种子研究培育和开发能力整体不足、牧草品种单一,草种自给自足成为突出短板。

  扶持政策措施仍需优化。新发展阶段畜牧业转型升级,需要政策、资金、人才等发展要素给予持续有力支持。基层普遍反映,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规定时冷时热,政策支持缺乏稳定性。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能力不足,稳定生产调控机制尚不健全;畜牧业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市场波动风险和损失主要由养殖环节承担。畜牧法规定的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落实效果欠佳。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家禽牛羊生产、屠宰加工、饲料兽医等方面扶持政策需进一步优化。培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技研究和推广事业与畜牧业发展要求仍有差距。

  四、畜牧法修订迫在眉睫

  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完善。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对现代畜牧业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也对现代畜牧业发展提出新挑战,亟须修订现行畜牧法。同时,现行畜牧法与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草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衔接不畅。检查过程中,各地对规模以下养殖户和牛羊禽屠宰行业的执法监管问题反映强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存在漏洞,畜牧法对规模以下养殖户环保进行执法和监管法律依据不够具体,且缺少相应罚则。关于牛羊、鸡鸭等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无相应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只能参照生猪屠宰条例执行。

  据此,执法检查报告提出,进一步贯彻实施畜牧法要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加快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新发展理念在畜牧行业得到全面落实,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确保法律责任依法、全面、严格落实,重点要依法支持畜禽种业振兴,依法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依法推进畜牧全产业链发展,依法推动草原畜牧业稳步发展,依法强化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持续提升畜牧业法治水平。畜牧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要加快修改进程,尽快提请审议;要加快制定有关配套法规标准。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108/t20210823_6306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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