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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农发〔2021〕36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农业生产资料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1-02 来源:广西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贺州市农业生产资料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农业生产资料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贺州市农业生产资料行业,狠抓农资市场监管,不断提高农资产品质量水平,为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特别是稳定粮食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奠定坚实基础,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2号)精神,通过开展2021年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市场行为,增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检查时间

  2021年10-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对象

  贺州市辖区内农业生产资料(肥料)行业市场主体。

  四、工作机制

  (一)随机抽查适用范围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随机抽查计划,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比例等,运用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二)随机抽查方式

  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贺州市辖区重点监管的10户农业生产资料(肥料)行业市场主体中,按照5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由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检查农业生产资料(肥料)行业重点监管市场主体,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要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公安等执法部门立案查办。

  (三)情况公示

  抽查结束后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其他网站公开抽查检查结果,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检查内容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后,依法检查农业生产资料(肥料)行业重点监管市场主体下列行为:

  (一)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台账记录是否齐全。  

  (二)是否经营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                 

  (三)是否经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四)是否经营销售存在包装标识不规范行为。              (五)是否经营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六)是否经营销售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肥料产品。                   

  (七)是否经营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八)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检查单位要充分认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积极动员部署,强化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尽职尽责。

  (二)落实责任,强化工作实效

  各检查单位要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切实担负起随机检查工作任务,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在检查工作中,做好被检查市场主体问题解答工作,加强行政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重拳整治。

   附件: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附件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联合事项名称

  牵头

  部门

  联合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日期

  1

  贺州市农业生产资料领域联合抽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肥料监督检查

  农业生产资料重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021年10-12月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1年10月1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zcwj/t105984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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