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大数据关键指标体系》
疫控信﹝2021﹞170号
按照农业农村部信息系统整合工作要求,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整合为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2019年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了信息平台大数据建设,制定数据共享技术方案与全国各省电子出证系统共享动物与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数据,现共享已完成。为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同时规范共享数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共享技术方案基础上编制了信息平台大数据关键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梳理了信息平台主要业务数据中的关键指标,明确了指标名称、约束条件和说明,用于指导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规范化采集、共享数据。
一、指标体系概况
指标体系包括基础、字典和业务三部分。其中基础部分包括企业、个人、兽医人员基本信息等6个模块,是业务数据的基础指标;代码部分包括检测类型、通用代码等4个模块,在基础和业务部分共享使用,将疫病名称、实验室检测内容等常用内容代码化,减少文字输入,规范数据;业务部分包括强制免疫疫苗、动物免疫、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证明等10个模块,代表了强制免疫、实验室检测、检疫出证、调运监管、屠宰场屠宰、产品出场、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关键信息。
二、基础部分简介
(一)企业基本信息。关联使用通用代码中的1(企业类型),将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14类企业类的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统一管理,包括企业编码、场所类型、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代码、区划等基本信息。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再由信息平台共享至各省统一使用。
(二)个人基本信息。关联使用通用代码中的7(个人类型),将养殖户、贩运人等4类个人基本信息统一管理,包括个人编码、类型、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再由信息平台共享至各省统一使用。
(三)兽医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人员编码、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等人员基本信息。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
(四)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编码、名称、属性、区划等管理机构基本信息。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
(五)备案运输车辆。包括车辆编码、车辆牌号、车主、电话等备案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再由信息平台共享至各省统一使用。
(六)行政区划代码。包括区划代码、级别、名称、状态等基本信息。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再由信息平台共享至各省统一使用。
三、字典部分简介
(一)实验室检测类型代码。记录免疫或检测的疫病名称,包括编码、代码、名称、状态。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编写,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至各省统一使用。
(二)通用代码。记录各类公共信息,代码化使用。包括企业类型、动物和产品单位、运输方式、检疫证有效期、机构类型等。在基础和业务部分关联使用。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编写,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至各省统一使用。
(三)动物、产品种类代码。记录动物和产品种类代码。在养殖场户、屠宰场、贩运人、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AB证等基础和业务部分关联使用。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编写,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至各省统一使用。
四、业务部分简介
(一)强制免疫疫苗信息。记录强制免疫疫苗基础信息,采集疫苗类型、动物代码、免疫检测类型代码、疫苗名称、厂家等疫苗基础信息。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共享获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至各省统一使用。
(二)动物免疫信息。关联强制免疫疫苗信息、养殖场户信息、防疫员信息,记录免疫数量、免疫日期、生产批号等基本信息。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
(三)实验室检测信息。记录针对不同检测内容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基本信息。关联企业、机构、兽医人员基本信息、区划代码、检测类型代码信息,采集检测机构、报告签发人、采样地、采样人、检测方法、检测样品数量、判定标准和不合格样品数量等检测基本信息。检测结果信息在动物及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无害化处理信息中关联使用。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B证。关联企业、个人、 兽医人员、机构基本信息、备案运输车辆信息、行政区划、通用代码、动物种类代码、实验室检测信息,采集起运地、到达地、签发单位、签发人、货主、贩运人、承运人等基本信息。每条检疫证明信息在检疫证到达、屠宰动物屠宰与无害化信息中关联使用。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其中A证信息由信息平台共享至检疫证目的省使用。
(五)产品检疫合格证明A证、B证。关联企业、个人基本信息、兽医人员基本信息、机构基本信息、行政区划、通用代码、产品种类代码、实验室检测信息,采集起运地、到达地、签发单位、签发人、货主、承运人等基本信息。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其中A证信息由信息平台共享至检疫证目的省使用。
(六)检疫证到达。关联AB证信息、兽医人员、机构、企业基本信息,采集检疫证类型、到达类型、到达数量等基本信息,记录每张检疫证作废或取消、超期未到或到达其他目的地、到达检查站或目的地的落地监管状态信息和实际监管时的数量信息。可用于反馈出证地和到达地管理机构。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其中A证到达信息由信息平台共享至检疫证出证省使用。
(七)屠宰场动物屠宰与无害化。关联AB证信息、兽医人员、机构、企业基本信息、区划代码,采集屠宰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屠宰日期等基本信息,记录每张检疫证不同时间实际屠宰和无害化处理数量信息。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
(八)屠宰场产品出场。关联产品AB证、区划代码信息,采集屠宰日期、出场日期,记录该产品证的屠宰和出场关键信息,实现产品证和动物证的简单关联。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
(九)动物无害化处理。关联企业、个人、管理机构、兽医人员基本信息、区划代码、动物种类代码、实验室检测信息,采集货主、动物代码、处理机构、无害化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法、处理日期等基本信息。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
(十)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关联企业、个人、管理机构、兽医人员基本信息、区划代码、动物和产品种类代码、实验室检测信息,采集货主、动物和产品代码、处理机构、无害化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法、处理日期等基本信息。各地采集后共享至信息平台。
现将指标体系印发至各相关单位,要求在兽医卫生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中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112/t20211220_6709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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