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两节”期间农牧业农村牧区安全生产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奈曼旗、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农牧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抓好我市农牧业领域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扎实做好隐患排查,严防重大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农牧业农村牧区安全生产防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农牧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自觉把农牧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监管
请各旗县农机、渔业、农药、畜牧、兽医、饲料、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沼气)行业管理部门结合生产行业特点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农机领域: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减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坚决把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牌证核发关,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坚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要扎实做好农机具检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为明年春耕工作提供保障。
渔业领域:当前正值渔业冬捕作业期,各地区要加强冬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坚决杜绝冬捕作业中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会商,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做到早预警早发布早落实指导渔民做好各项防御工作,严格作业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做到安全人员到岗,设备工具安全到位,夯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技术。同时开展督促检查,明察暗访,针对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风险隐患,特别是事故易发、多发地区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各项渔业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农药领域:要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加大在田设施蔬菜生产指导,规范农药田间使用档案,严格落实农药使用安全期间隔规定,要依法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督促农药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提高安全科学用药水平,杜绝人畜中毒事件的发生。
畜牧领域:要紧盯规模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等主体,严格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档案记录、应急处置、日常管理、风险隐患自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等方面作业流程设置及组织落实情况,避免因盲目施救引发的二次事故。
兽医领域:要以兽药生产为重点全面排查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以及兽医实验室、兽药检验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等。要督促辖区畜禽屠宰、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高温高压设施设备运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受限空间作业、机械设备操作、刀具管理、冷库管理、用电线路老化、消防设施等安全隐患问题。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饲料领域:按照《关于开展“两节”期间饲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通知》,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消除隐患,督促和指导饲料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沼气)领域: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对沼气运行情况要全面掌握,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关于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和沼气设施处置等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好各类沼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重点抓好闲置停用沼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具备修复和利用价值的沼气设施,及时按技术要求科学处置,对于设施较为完善的沼气工程,要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想方设法盘活再利用,发挥效益。要全面抓好设施运行、维护维修、用户使用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指导科学规范操作,对输气管路和道具等及时排查检修,更换老旧设施,要加强用气安全管理,加强用火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横幅、宣传单、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新《安全生产法》和农牧业农村牧区安全生产知识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牧民安全意识,营造浓厚氛围。
四、加强应急值守保障信息畅通
要做好节日期间值班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加强信息调度和舆情监测。
市农牧局值班电话:0475-8415729
2021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fgui/2021-12/31/content_389d48fb3fcd4a8a975c8262ede4ec3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