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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2-21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已通过《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内容如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有效降低水生动物疫病发生的危害,有效预防水生动物疫病扩散,最大限度减少疫病灾害损失,促进水产养殖健康持续发展,确保水产品质量与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境内突然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1125号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所列的水生动物疫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渔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分类监测的原则

旗(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旗(区)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部门)应加强监测、检测、预警工作,发现疫情,按照预案规定逐级上报。

1.4.2 属地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坚持属地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旗(区)级地方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负主要责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资储备,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旗(区)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本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4.3 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根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和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要求,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1.5 疫情分级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四级。

Ⅰ级疫情标准:

(1)一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Ⅱ级疫情标准:

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疫病在自治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盟(市)发生(包含鄂尔多斯市),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盟(市)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盟(市)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Ⅲ级疫情标准:

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疫病在鄂尔多斯市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旗(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旗(区)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旗(区)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Ⅳ级疫情标准:

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疫病在鄂尔多斯市内一个旗(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该旗(区)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该旗(区)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成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总指挥由鄂尔多斯市分管农牧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鄂尔多斯市分管农牧副秘书长、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根据水生动物疫病的性质和应急管理需要确定,主要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农牧局、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交通局、鄂尔多斯市卫健委、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海关、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发布疫病控制方案、应急级别令,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组织实施,做好有关防治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分管渔业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指挥部决策,组织领导具体开展疫情的控制与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境内外疫情及发展态势、传播规律,按规定上报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指示;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疫病应急信息的汇总上报和处置协调工作;参与全市水生动物疫病的应对处置工作。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研究、拟定全市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的规划和技术对策;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诊断、监测、评估及防范体系;负责疫病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提出封锁建议;负责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管理;负责扑疫、消毒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承担指挥部其它工作。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扑疫药品、诊断试剂、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调运供应人用紧急扑疫药品、诊断试剂和器械等;负责各地农贸市场内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严禁未经检疫的水生动物、染疫水生动物和病害水生动物产品上市;协助做好疫区内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中转、批发、交易市场的关闭、封锁和消毒等疫情处置工作。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的正常社会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运输监管、强制扑杀和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在临时检查站实施检查和封锁。

鄂尔多斯市交通局:保障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的运输,配合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并为各级水生动物防疫部门防疫专用车辆办理各地收费站的免费证件。

鄂尔多斯市卫健委:负责宣传全市水生动物疫病人间防治知识,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疫病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经费,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督促旗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

鄂尔多斯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市境内外水生动物疫病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水生动物疫病的相关技术标准。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组织和动员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力量参与防控工作。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农牧等相关部门督促对污水、排泄物、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并进行现场指导。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及其职责

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由鄂尔多斯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抽调全市范围内水生动物防疫人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职责:提出不同级别的水生动物疫病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建议;提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准备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提供突发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出突发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建议;承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旗(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旗(区)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

2.5 旗(区)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旗(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好本区域内突发水生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6 日常应急处理机构分工

2.6.1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同时提出封锁建议;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6.2 鄂尔多斯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站):负责突发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和消毒等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制定防疫物资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开展疫病预防知识宣传;负责疫区水生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对疫点、疫区的划定及疫区实施的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进行指导;组建并领导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开展工作。

2.7 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

2.7.1 水生动物疫区按水源状况划分。对封闭性水域,以疫点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疫发地旗(区)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划定;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疫发地旗(区)级人民政府负责。

2.7.2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施严格监管,并每年由旗(区)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2~4次采样,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旗(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7.3 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见附件2)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旗(区)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生动物及苗种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全市疫病监控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全市病害测报点的作用。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

旗(区)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鄂尔多斯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站)组织对上报疫病的初步诊断确诊和信息汇总处理,报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2.2 预警行动

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警公告建议,及时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初步行动对策,最大程度降低疫情风险,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

3.2.3 疫病测报

按规定通过全国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系统填报。

3.3 报告

3.3.1 疫病的确认

旗(区)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水生动物疫病做出可疑、疑似等判定,认定为疑似水生动物疫病的,经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后上报。

3.3.2 疫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可疑水生动物疫病时,接到水生动物疫病报告的单位,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旗(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旗(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同时上报鄂尔多斯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站),鄂尔多斯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诊断,必要时可请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水生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鄂尔多斯市指挥部办公室,并上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旗(区)级以上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

3.3.3 报告的内容与方式

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疫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疫情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疫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报告的部门和个人、联系方式、疫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水生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发病和死亡数量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保密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疫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疫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疫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部门报告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 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4.1 应急响应预案等级

4.1.1 Ⅰ级预案及响应

确认为I级疫情时,在农业农村部向全国通告疫情并启动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同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自治区级预案。自治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的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部门为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1.2 Ⅱ级预案响应

确认为Ⅱ级疫情时,自治区农牧厅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市级预案。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自治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的Ⅱ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部门为自治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1.3 Ⅲ级预案响应

确认为Ⅲ级疫情时,鄂尔多斯市农牧局立即报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会同疫发地旗(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Ⅲ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和批准Ⅲ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执行机构按照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Ⅲ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的落实。责任部门为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1.4 Ⅳ级预案响应

确认为Ⅳ级疫情时,疫发地旗(区)级渔业主管部门立即报告旗(区)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旗(区)级应急预案。旗(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Ⅳ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疫情和疫发地旗(区)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对发生疫情的旗(区)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部门为疫发地旗(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鄂尔多斯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站)接到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疫情发展等情况。

4.2.2 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成员单位通报疫情,并向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4.2.3 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指挥,立即启动疫病防控,迅速开展应急扑灭救援工作。

4.2.4 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疫病发生地的旗(区)应急指挥机构联系,随时掌握疫情发展动态。

4.2.5 鄂尔多斯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站)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6 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一类疫病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动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4.3 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农牧局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4 重点疫病

4.4.1 鲤春病毒血症(SVC)、锦鲤疱疹病毒病(KHVD)和鲫鱼造血器官坏死病(CyHV-II)。

4.4.2 其他突发性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4.5 疫病诊断

国家质检总局深圳水生动物疾病重点实验室作为鲤春病毒血症(SVC)诊断实验室;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和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生动物疾病检测中心作为锦鲤疱疹病毒病(KHVD)和鲫鱼造血器官坏死病(CyHV-II)诊断实验室;其他突发性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资格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4.6 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旗(区)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本地旗(区)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和预警机制。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4.7 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发病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养殖环境按规定处置完毕后,由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同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结束应急响应,并由原决定机构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无害化处理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的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养殖用水和场周围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根据《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SC/T 7015-2011),纳入《鄂尔多斯市病死畜禽无害化体系建设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5.2 善后处理

为防止疫病传播,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并按政策规定,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

5.3 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 保障措施

水生动物疫病发生后,指挥部收集汇总各地物资、技术、专家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按照应急、科学、高效、节约的原则,对全市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6.1 通信保障

指挥部应将移动通信、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的移动电话、对讲机,值班室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特别是各级指挥部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的联系电话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

6.2 交通运输保障

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负责协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3 医疗卫生保障。

鄂尔多斯市卫健委负责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治疗工作。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4 治安保障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 物资保障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所需防疫物资。实行物资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 、运载工具、掩埋用具、采样车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指挥部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辖区内进行统筹使用。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鄂尔多斯市政府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6.6 无害化处理场地保障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水生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好无害化处理场并完善相关设备、设施。

6.7 资金保障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同时需加强对疫病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本级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服务,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要在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根据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和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7 附则

7.1 地方预案

旗(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预案,制定地方应急预案。

7.2 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2.水生动物疫病控制路线图

3.鄂尔多斯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成员名单

4.水生动物《一、二、三类疫病名录》

5.信息呈报格式

6.信息发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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