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经鄂尔多斯市农牧局2021年第30次党组会议审议,已通过《鄂尔多斯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如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明确鄂尔多斯市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完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及时、有效组织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和渔民切身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就近救助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应急救助应按照就近救助原则,由属地旗区农牧局应及时做出响应,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2.2 共同救助原则。坚持专业救助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他救、互救相结合的原则,广泛调动各种力量,进行共同救助。
1.2.3 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善后处理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属地的旗区农牧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水生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处置在我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导旗区农牧局及有关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为应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市农牧局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全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旗区农牧局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对突发事件类别、等级的研判分析结果,在发生所有等级突发事件时,在第一时间均应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应急工作,并进行逐级报告。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较大突发事件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应急工作,报告工作进度的同时,应急领导小组牵头指导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并进行信息传达、公布,协调各相关事宜,保障救援应急顺利开展。
2.1 应急领导小组机构与职责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机构框架图见附件1)小组组长由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分管渔业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支队负责人和渔业渔政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由渔业渔政管理科、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法规科、机关纪委、市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站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指导各旗区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2)协调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3)及时研判并向市人民政府、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预案管理与更新、制定与解释,提出奖励与追责建议。
2.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渔业渔政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渔业渔政管理科科长兼任。成员为各职能科室科长和二级单位队站长、各单位联络员。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组织协调全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行动建议;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指导现场指挥部工作,统筹、协调、调配全市救援力量。
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渔业渔政管理科: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报告;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船安全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指导渔业企业编制修订预案;组织开展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等相关工作;负责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协调演练。
局办公室:信息上报,各相关部门协调组织、应对宣传报道相关事宜。
计划财务科:做好资金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法规科:负责法律解释,突发事件调查案卷的审核等工作。
机关纪委:监督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对突发事件处置全过程。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当中发现工作人员有推诿扯皮或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严肃处理意见。
市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突发事件调查、调查取证及后续的处罚案卷整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站:配合应急领导小组协调调配,成立专家组并完成相关技术分析、研判等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属地农牧局局长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处置组、专家组咨询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由专家小组研判分析突发事件类型、等级。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相关关系。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3)及时上报报告并经审核后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4)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突发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现场处置组职责:指挥、调配救助力量,进行人员疏散、涉险人员救援、搜寻、伤员救治等应急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反映突发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
专家组咨询组职责: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研判,结合气象、水利情况,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出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抢险救援组职责: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开展营救救援工作,承担救人、灭火、消除爆炸危险等任务,配合现场医疗救援组,尽快运送伤员到医院进行救治。
医疗救援组职责:开展救援和医疗救助工作,调集医疗设备、药品,在现场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并尽快送达医院,保障伤员救治工作顺利开展。
应急保障组职责:组织调集救援装备、资金及生活、医疗等必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保障通讯条件;对灾民进行应急安置和救助;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等。
善后工作组职责:负责突发事件造成的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善后等;突发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
3 应急预案处置流程
市、旗区渔业应急值班室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立即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旗区、市级农牧局应将突发事件情况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农牧厅,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搜救机构。
旗区农牧局应及时积极组织事发地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和指挥。
3.1 信息报告处理
3.1.1 信息来源与收集
市、旗区农牧局要严格执行渔业安全应急值班制度(市、旗区渔业安全应急值班通讯录见附件2),确保通信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1)来源于应急救援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3.1.2 信息核实
市、旗区农牧局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
(3)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3.1.3 信息报告
(1)对信息进行核实后,信息一般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立即上报。
(2)灾害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后,经信息核实,应于1小时内向属地旗区农牧局报告。旗区、市农牧局接到报告后要力争30分钟内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
(3)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灾害事故信息后,属地旗区农牧局应立即向市农牧局和自治区农牧厅同时报告,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属地旗区农牧局在依照第(2)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自治区农牧厅。
3.2 应急响应
3.2.1 分级响应等级
3.2.1.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3.2.1.2 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农业农村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在49人以下,由农业农村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在50人以上时,农业农村部除启动本级预案外,还应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由自治区农牧厅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较大突发事件造成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由市农牧局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一般突发事件造成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由旗区农牧局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市农牧局、旗区人民政府。
(5)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旗区农牧局应首先启动预案。
(6)市、旗区农牧局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3.2.1.3 属地农牧局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3.2.1.4 突发事件如涉及外籍人员时,要及时向外事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3 通讯
市、旗区农牧局应及时更新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确保横向、纵向通讯的畅通。
3.4 紧急处置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
3.4.1 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配合相应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3.4.2 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3.4.3 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自治区农牧厅协调邻近盟市、旗县(市、区)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3.5 信息公布
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向社会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3.6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1.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属地旗区农牧局应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1.2 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理原则,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旗区农牧局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1.3 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4.2 保险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保险机构应积极主动赶赴事发现场,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4.3 调查报告
4.3.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属地旗区农牧局应对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3.2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属地农牧局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 预防和预警机制
5.1 预警信息监测
各旗区农牧局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家、信息、后勤、环监、医疗、调查、处理、新闻报道机构,完善预警遇险报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5.1.1 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
(1)气象部门:对气象进行监测预警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水利部门:对河流湖泊及水库的水文变化进行监测预警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其他相关机构对水上灾难信息及其他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预报。
5.1.2 风险分析及分级
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内河风力6-7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内河风力6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5.1.3 信息传报
市、旗区农牧局应及时通过便捷有效的通信网络系统,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及时向渔区和水上作业渔业船舶发布。通知水上作业渔业船舶做好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5.2 预防预警行动
5.2.1 旗区农牧局要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属地旗区农牧局应在突发事件发生第一时间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2.2 旗区农牧局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5.2.3 旗区农牧局要鼓励渔业船舶及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5.2.4 旗区农牧局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5.2.5 旗区农牧局要加大渔船停泊点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3 预警支持系统
市、旗区农牧局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通道。
5.4 预警级别及发布
5.4.1 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别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5.4.2 市、旗区农牧局要协调气象、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公布预警级别。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市、旗区渔业安全应急值班室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市、旗区农牧局农牧执法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它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旗区农牧局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6.2.3 经费保障。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各旗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6.3.1 市、旗区农牧局应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3.2 市、旗区农牧局应加强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6.4 监督检查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检查。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预案启动后,由自治区农牧厅或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有关配合部门。
7.1.2 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公布并通知旗区农牧局。
7.2 预案解释
7.2.1 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7.2.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信息呈报格式
9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nmjyw/yygl/202201/t20220114_3143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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