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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

时间:2022-02-22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日前,农业农村部就做好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制定印发了《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意见指出,要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的指导思想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同时,要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的基本原则,确保实现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的目标。

   意见提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三个病种全国实施强制免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强制免疫的区域划分、免疫范围由各省份自行确定。同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意见要求,各省份要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可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2022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在2025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各地免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各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动物防疫袁要做好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确保可追溯。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继续实行免疫进展周报告制度。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要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切块下达补助资金,统筹支持各省份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各省份要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201/t20220117_6893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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