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农屠宰罚〔2022〕4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52426*******4293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住所:广西贺州市*********18组334号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贺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月19日凌晨5点,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桂区鹅塘镇厦岛村一厂房进行突击检查。从事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当事人已逃逸,现场发现该厂房的杀猪台上已经宰杀好一头猪,未开膛,两个猪栏共有7头活猪,地面上有猪内脏,猪毛、血块、烧水锅一个、杀猪台一个、有刀具9把、钩具19把、电锯1把、铁锤1,煤气罐3个,喷火枪1把,柴火1堆,地称2台,冰柜2个,冰冻的猪肉15.8斤、猪脚173斤、猪肋骨46.9斤,五菱面包车1辆。车牌号码为桂JNF888。车上有现金1165.4元;身份证1张,姓名为张**,身份证号码是452426********4293;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机动车驾驶证1本;机动车行驶证1本。厂房无定点屠宰标志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公安机关传唤,从事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活动的当事人张**于2022年1月21日到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平安西路3号办公区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在该厂房的杀猪台上已屠宰未开膛肉猪是他所屠宰的,存放在猪栏内的7头生猪中有3头生猪(红色编号1、2、3号 )是他购买并准备用于屠宰的。
2022年1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2022年1月19日在本机关查获的厂房屠宰了一头生猪,未开膛,另外3头猪任然存放在猪栏,计划用来屠宰并拉到市场上亲自销售。
2022年1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022年2月14日和2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了补充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定当事人平时以送米粉为主要工作,2022年1月19日为第一次从事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当天屠宰的一头生猪未开膛。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关于贺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办证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屠宰生猪的场所不是定点屠宰场;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4页)、询问及补充笔录3份(共13页),当事人现场指认及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检测报告1份(共4页),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为猪圆环病毒2型阳性,证明当事人已经屠宰的猪含有致病菌。
证据五:价格咨询回复函1份(共1页),用于计算当事人涉案物品的货值。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农(屠宰)〔2022〕4号,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做了陈述申辩笔录,因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辩,本机关不给予采纳。
2022年5月16日,本机关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审核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经案件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 ;
2.没收生猪3头,猪胴体(未开膛)1头205斤(102.5公斤);
3.处人民币5.5万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开据罚没缴款单,将罚没款缴至贺州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农行贺州世纪支行,银行账号:20325701040000938)。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 5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zcwj/t119389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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