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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农屠宰罚〔2022〕2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5-31 来源:广西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当事人:薛**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52426******3913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住所:广西贺州市********一组18号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贺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月19日凌晨5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桂区鹅塘镇厦岛村一组一处厂房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及其妻子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厂房无定点屠宰标志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现场有生猪4头共960斤(480千克),猪胴体1头225.6斤(112.8千克),猪肉54.3斤(27.15千克),杀猪刀13把,钩11个,钩称1杆,铁笼1个,斧头1把。生猪无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耳标,猪肉无检疫印讫,查获黑色封面笔记本一本,前三页记录生猪收购交易记录,其余为空白页。经执法人员调查并询问当事人,当事人主动交代私自屠宰生猪事实并现场指认,承认被查获的黑色封面笔记本为当事人所有,指认并对生猪交易记录数额签字按指纹确认。

  2022年1月19日,本机关对薛**进行询问调查并制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2022年1月19日在本机关查获的场所屠宰的生猪为当事人和其妻子共同完成宰杀,计划将猪肉拉到羊角山农贸市场亲自销售。

  2022年1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进行立案。

  2022年2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其妻子谭**补充询问并做了补充笔录,2021年2月14日对当事人补充询问并做了补充笔录,确定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关于贺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办证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屠宰生猪的场所不是定点屠宰场;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补充笔录、谭**笔录3份(共15页),当事人现场指认及确认的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检测报告1份(共4页)。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为猪圆环病毒2型阳性。证明当事人已经屠宰的生猪含有致病菌。

  证据五:价格咨询回复函1份(共1页),用于计算当事人涉案物品的货值。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农(屠宰)〔2022〕2号,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做了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理由:当事人平时主要是在八步区灵峰、中心市场、城西市场批猪肉到羊角山农贸市场卖,2021年12月才开始在鹅塘镇厦岛村屠宰场所私自屠宰生猪,并意识到其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行为是违法。

  2022年5月16日,本机关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审核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经案件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的活动场所,立即改正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的行为 ;

  2.没收生猪4头960斤(480公斤),猪胴体1具225.6斤(112.8公斤),猪肉54.3斤(27.15公斤);

  3.没收杀猪刀13把,钩11个,钩称1杆,铁笼1个,斧头1把;

  4.没收违法所得0.19486万元;

  5.处5.5万元的罚款;

  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5.6948万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开据罚没缴款单,将罚没款缴至贺州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农行贺州世纪支行,银行账号:20325701040000938)。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zcwj/t119390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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