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761号提案的答复
高润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纾困保护地原住民,共享生态福祉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保障原住民生产方面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2019年、2020年国家陆续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启动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我区自然保护地是由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整优化,优化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是由自然资源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您提出向《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部门提出说明和建立多家部门联合调研组形成方案和纾困机制。我厅高度重视,将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就涉及自然保护地原住民饮水、草畜平衡、保护地管理、道路、房舍、通讯和环保等需求与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同时待我区开始修定《自然保护区条例》,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建议制定适宜保护与发展的原住民“三生”空间规划,解决好保护区原住民生产实际困难。
二、在保障原住民生活方面加大帮扶力度。按照《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3〕74号),明确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针对您反映的“原住民斯琴巴雅尔全家5口人仍住在50平方米的旧房子,还有15户牧民仍住在蒙古包”和“由于道路、电力和通讯困难,保护区原住民较保护区外年减少收入达2-3万的差距,生产生活的相对滞后”问题。我厅将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对严重影响基本生产生活、“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核心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实施有序搬迁,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严格落实“三保障”、饮水安全和兜底保障政策,确保保护地的原住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对暂时还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农牧厅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操作规程》加大对保护区原住民收入监测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开展集中排查,建立定期预警工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原住民及时纳入防返贫监测对象,并通过实施产业、就业、培训、教育、健康、社会保障等系列针对性帮扶措施,千方百计增加收入,消除保护地原住民致贫返贫风险。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您的建议会同自然资源、林草、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探索研究制定解决和改善自然保护区原住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举措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8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rdjy/202410/t20241029_2598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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